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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康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科研创新创业的道德,加强我院师生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科研项目的完成,在参照省校级科研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科研项目,包括以省,校,院级名义申请的,经费在学院管理的教改课题,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或其他科研项目。其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下拨的专项经费以及学院发放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不管其资金来源,均由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统一管理,以项目为单位,对各个项目的经费分别独立核算,以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院大创经费的管理制度。明确学院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负责。专项经费的拨款和调整等重大决议由管理例会讨论后决定。所有项目经费的审批工作由学院一支笔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关于学生科研项目,强化课题导师对项目的监管负责,导师负责对学生项目进行指导,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所有项目经费的使用需要导师经手确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审核,记录在册。课题的学生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负责提供项目结题的对账信息,确保团队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的办理手续工作,完成课题结题的相关程序工作。经费报销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认真填写财务报销单

第六条 教师为主的科研项目,强化课题导师对项目的监管负责,课题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的合理化,真实化,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研读学校财务处对于大创经费管理的相关条例,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并随时接受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院管理的科研项目,应及时向教务处或科技处汇报经费使用进度,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课题经费的使用,需提前三个月与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络,逾期不候。

 

财务支出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财务支出管理按照学校财务处的要求,所有费用的支出按照实报实销原则进行处理。

第九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分次拨付。立项后首次拨款发放校级配比经费,占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院级配比经费,占经费总额的50%。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资料费、文具费、论文复印打印费;开展实验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耗材、药品、各类试剂等)购置费;差旅费、外聘指导费等。

(一)购置费

原则应取得正规的发票,发票不能一一列明所购物品的,应附明细清单。购置费一般不超出项目经费的30%(不含500元以上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得购买1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二)邮电费

包括邮寄费、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的网络通讯费、电话费,原则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三)差旅费

1) 城市间交通费:指执行该项目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学生报销市内公交、长途汽车、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费用,不报销飞机票、出租车车票。教师陪同出差,按学校标准报销,费用出处由学院审定。

2)住宿费按照财务处统一标准,学生取消包干公杂费。

3)学生参加会议,应经指导老师同意,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批准,向学工处报备。持会议通知、相关票据到财务处按照会议通知规定报销参会费用。

4)会议/差旅费用不得超过10%

(四)外协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维修、租赁和加工制作等费用。

(五)专项业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版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在相关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必须以南京医科大学康复医学院为单位,注明项目为20――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组成员必须为第一、二作者,导师只能为通讯作者。专利申请时,申请单位为南京医科大学,申请人为指导老师,项目成员为第二三申请人。申请相关手续时,需要提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审核报备方可申请。审核报销时,必须凭期刊出版单位、专利认证单位出具的合法正规发票以及该文或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业务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六)外聘指导费,劳务费

原则指聘校外教师,指导老师一般不超出项目经费的20%科研项目涉及劳务费不得超过30%

 

四. 结题与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财务平台上查询项目的收支情况,如实编报资金决算,并对该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予以监管,审核,经负责人,导师,学院一支笔签字后,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既定目标并完成结题报告,验收存档之后,结余资金经财务处的相关规定,可以余留的部分转入学院科研经费下,以供继续用于学生其他科研创新活动的费用的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所有使用学院管理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软件,书籍,成品,半成品交归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统一管理。部分书籍可由中心视学院图书馆馆藏情况盖章后转赠学生。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

 

 

 

 

南京医科大学康复医学院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1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