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大校〔2017〕35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实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素质方面: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2.在校学习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毕业考试(理论、实践技能)有不及格者。
4.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6.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本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四级者。(其他语种高考生学位授予外语水平参照英语级别)
7.结业学生。
第四条除以上规定外,英语专业学生必须通过本校组织的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方可取得学士学位;生物医学工程、生物信息学专业学生必须通过本校组织的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二级考试方可取得学士学位。
第五条在校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毕业时,如经过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受到省级表彰一次或受到校级表彰两次及以上,2.受到校级表彰一次,且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3及以上;经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毕业时因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四级,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毕业论文、毕业考核不合格,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2年内(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考试,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时间确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再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本细则从2018届毕业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